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什麼是「公民社會」?


最廣義的說法是把「公民社會」定義為「由公民組成的社會」。這句話表面上好像說公民社會就是社會了,沒有增加我們對世界的認識,其實不然。此定義的核心是組成這社會的個體所採用的身分 --- 「公民」……公民身分會引申出一連串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往往是通過憲法來保護的。馬歇爾(Thomas H. Marshall) 有系統地將這些權利分成三種:

公民權利 (civil rights)
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等自由

政治權利 (political rights)
選舉權與被選權

社會權利 (social rights)
經濟及醫療保障

上面這種定義的最大問題是把公民社會的基礎建立在個人身上,而許多學者認為「自組織」(self-organization)才是公民社會的核心。為什麼?公民社會的理念是和自由主義的思想緊密相扣的。如果人的自由和平等權利有至高的價值,便應加以保護。由於政府容易侵犯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如何限制政府的權力成為自由主義中心課題。除了憲法和選舉外,公民社會也是制約政府的有效手段。分散的公民是難以監督政府的,公民必須在政府體制外結成社團方能制衡政府、維護權利。

因此,本文認為公民社會是由自主、多元開放的社會團體或網絡所構成的公共領域。通過此一領域,公民可進行溝通合作,保障個人權利和促進公共利益。這些自組織可以是正規的社會團體,亦可以是較鬆散的社會或虛擬的網絡,但它們必須處於政府架構以外來體現其自主性。此外,這些團體亦必須遵從「自願性」原則,對公民的加入和離開不能施加壓力,才稱得上是多元開放。

(摘錄自陳健民(2011)香港的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二十一世紀雙月刊,總第一二八期。)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