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自20世紀70至80年代起開始發展,最早從英國倡導並逐漸擴展至世界各個角落,至今社企的發展亦最為蓬勃,其貿易及工業部於1972年曾為社企立下定義:"社會企業的主要追求是社會目的。其營利主要用以投資企業本身或社會,而非為股東或企業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在2007年,全英國共有55,000家社會企業,佔全部企業的5%,偏員共有775.000人,當中三分之二為全職,此外尚有300.000為義工;全年總營業額為2,700萬英鎊,營業額的中位數為285,000英鎊,當中84%來自貿易。
在英國,由於社企可以註冊為”社區公益公司”(CommunityInterest Company, CIC)*,在概念上,可以分辨一般的社企與法定的社企公司。按英國政府貿易及工業署的定義,社企是”以履行社會目標為主的機構,該等機構的盈利基本上會根據此目標再投放於其業務或社區上,而非為了股東或擁有人賺取最大利潤。”
社企的社會目標,大致如下:
- 創造就業、培訓或提供本地社區服務;
- 支持及發展本土生產力
- 對社會、環境及經濟的影響負上責任。
企業多數秉承”社會擁有權”(socialownership)的觀念,自主營運,但受託管人的監管。企業的盈餘會回饋於企業才身或用於社區的需要上。按英國在2005年的一項社企調查,有如下統計資料:
- 51% 社企設於弱勢社區之內;
- 51% 社企針對環保問題;
- 33% 社企僱用殘疾人士;
- 23% 社企為失業人士提供職位;
- 87% 社企向本地社區提供貨品及服務;
英國是社企發展的先驅,國際間著名的社企有:
- 鄉村銀行(Grameen Bank),由Muhammad Yunus 在孟加拉創立;
- The Big Issue, 由John Bird創立;
- CafeDirect
- Jamie Oliver’s Fifteen
參考資料: 李正儀、陸人龍主編,(2010),《社會創新-香港社企發展研究》,香港:商務印書館。(內容有所更改、撮錄及整合)
註: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及”social
ownership” 等中文譯名稍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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