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6日 星期日

公民社會的七個面向


按香港大學陳弘毅教授研究分析,當代公民社會理論大約可以分為下列七種:

1. 歷史社會學的公民社會理論
以英國人類學家蓋爾涅(Ernest Gellner)為代表,蓋氏以反思的方式對公民社會的特徵、歷史背景到它與其他組織社會模式的差別,進行宏觀的比較歷史分析。他反對將豐富的公民社會意涵單純地與國家機器相對,而忽略了其它宰制關係,例如血緣、宗教、地區性的社群對成員的控制,蓋氏認為公民社會的精髓,是個人有自由去決定自己人生的未來,免除在專制獨裁權力下的恐懼中生活。公民社會是建構在一種多元的社會,沒有人可以阻止人們自由參加或退出社會團體。在西方社會公民社會、巿場和政治相互獨立,不相隸屬。

2. 社群主義的公民社會理論
以英國學者泰勒(Charles Taylor)與美國學者瓦爾澤(Michael Walzer)為代表,泰氏強調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區分,認為公民社會是否存在的標準有三:一是社會中存在著不受國家權力支配的民間社團自由活動的空間;二是整個社會可藉由民間團體自我組織、自我協調;三是民間團體能影響和參與決定國家的政策。他認為公民社會並非一種外在於政治權力的領域,而是深深穿透這種權力的一種力量,使權力處於它團體的成員,但因為國家能挑戰公民社會中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因此公民身分相對於人作為其它團體的成員,具有優越性,是以公民社會有責培養出關心公共事務的公民。

3. 民主主義的公民社會理論
以英國著名的左翼學者柯恩(John Keane)為代表,他認為民主是一種獨特的政治運作模式。在民主體制中,公民社會與國家一樣是必須的,公民社會的存在是民主化的必備要素,公民社會的核心特徵是多元主義、平等的多樣性和對於差異性的寛容。在民主社會中,國家的權力是受公民社會監督的,政治權力應被多元地分享,民主化不意味著民主國家的權力無遠弗屆,乃至於凌駕於公民社會的領域,而公民社會中的人民的自發參與以及自治關係,不表示公民社會可以取代民主國家的功能。他强調公民社會的存在和發展,有賴於若干程序上、法制上的保障。公民社會的存在是民主的必要條件,一方面它形塑民主政治,另一方面它監察著民主國家。

4. 以公共領域為核心的公民社會理論
以德國當代著名理論家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為代表,其早期著作《公共領域的結構變遷》對公民社會思想有巨大的影響。他認為公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的私人自主的領域;私人領域是從公共權力中解放形式的,巿場經濟即為它的基礎。哈氏標舉「公共領域」來解決其著名的兩界說中「體系界」對「生活界」的殖民,公共領域是一個溝通架構,透過公民社會的網絡植根於生活世界,公民社會的核心架構包括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的聯繫和志願團體。公民社會其中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將私人領域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過濾與轉介至公共領域,成為公眾議題。把一些原被認為私人生活中的問題,帶進公共領域,引起公眾的關注以至政府的回應。

5. 保守主義色彩的公民社會理論
以美國社會學家席爾思(Edward Shils)為代表,徐氏的洞見在於指出公民社會的首要特徵在於公民性(civility)的具備。這種公民性的核心就是公民集體自我意識(civil collective self-consciousness),從而促進了成員對社群的認同,成員彼此相互尊重守禮,重視社群的共同利益或整體利益,而願意妥協,他們能處理、克服,乃至超越了公民社會因為多元性所產生的共同利益衝突與矛盾,使社會秩序得到維持。

6. 文化社會學的公民社會理論
以美國著名社會學家亞力山大(Jeffery Alexander)為代表,他以文化社會的角度切入公民社會的討論,將公民社會獨立於國家以外的各種機構和組織,如巿場、家庭、宗教、社團和其它社會合作關係、民意法定權利、政黨等等;亞氏指出公民社會作為一個團結的領域(solidarity sphere),强調公民社會是民族群體的「我群性」(weness)。而公民社會一方面承認個人化,另一方面又需要形成集體認同和及集體意識,這就是公民社會的公民團結的個人和集體向度之間的張力,也是公民社會的弔詭。

7. 全球性公民社會理論
以美國國際法學者法爾克(Richard Falk)為代表,法氏認為全球化的力量有兩種,一種是全球性的巿場力量,他稱為「從上而下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from-above);一種是對全球化提出異議的社會運動(social activism)他稱為「從下而上的全球化」而全球性公民社會即是這兩種全球化力量的表現法。法氏定義為「一個行動與思想的領域,由個別的與集體的公民行動組成,以志願與非營利性質的組織,在不同國家與跨國層面上進行」各式個樣的非政府組織和社會運動,如民主運動、人權運動、環保運動、女權運動、和平運動和其它反對經濟全球化所造成的惡果。


蘇佳善,《民主推進器-兩岸三地的公民社會》(臺北巿:獨立作家,2014),頁58-62。參考:陳弘毅,<巿民社會的理念與中國的未來>,「公民與國家」學術研討會,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民國9011月,頁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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