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靠制度是不足夠的,因為操作法律和行使權力的是人,法律的運作和權力的行使也影響着人。法律還需要文化的盛載。法治文化就是人對法治理想(公義)的信仰、對法律的認知,還有人文善德和實踐。信仰、知識和人文涵養就是法治文化的三個向度。法律專業人員和一般公民的法治文化同樣重要,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品質。
法治信仰,即人們對公義、自由、平等理想的期盼,也是法治秩序的靈魂。對公義、自由、平等之信仰和執着,能使法律規則的運作更符合這些價值的要求,也是推動法律改革的動力。現實與理想永遠有差距,但認真對待自由和公義的人不會因現實的種種限制和眼前利益而放棄對法治理想的堅持,並願意為此付出代價。
善德賦予法律人性。法治容許個人利益的競逐,但它的本質應是一種倫理秩序。在爭取個人或群體利益的同時也必須顧及他人的利益和需要、尊重他人。公義、自由、權利、平等不只是個人的利益爭取,「我」必須看到「他」,人人平等,並真誠的互相溝通了解,彼此善待。權位者更應尊重和善待受他們權力所影響的人,特別是社會處於弱勢的一群。善德把本來強調個人權益的法治秩序變成倫理秩序,即人文法治秩序。這秩序應該是一個由較高價值、原則、規則和善德同構的倫理秩序。權利不被視為個人或小眾利益,而是維護人的尊嚴的基本倫理要求。而友愛促進了平等,寬容確保了自由,誠信奠立了合約和憲政......。
摘錄由吳達明,〈人文法治的理想與教育〉,戴耀廷主編,《法治@教育》,(香港:次文化堂,2013),頁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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