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創業精神”是”Social
Entrepreneurship”的一個翻譯。這裡說”一個”,是因為在台灣、大陸、新加坡,甚至在香港,也有其他譯法。這個名詞在英語世界的出現,也只有大約30年的歷史,一般公認是由美國愛創家基金會的創辦人------戴爾登(Bill
Drayton)所創,意思是指”運用創業精神來創辦事業去解決社會問題”。這裡有三個關鍵元素:
解決社會問題
社會創業者與一般創業者最大的分別,是前者針對一個特定社會問題,有一種明確的社會使命,而不像一般創業者,主要是追求財富的創造;
運用創業精神
包括擅於發掘資源(resourcefulness),願意承擔風險,敢為天下先等;
創辦事業
一般人有這樣的一個錯覺,以為社會創業者創辦的一定是社會企業,但事實並非如此。創辦的可以是志願機構、慈善機構、合作社、牟利機構,或是任何形式的混合型組織(hybrid
organization)。簡單的說,社會創業者最關心的是社會問題的解決,會因地、因時制宜,選擇最適合的組織形式來實踐其社會使命。但話又得說回來,近年來世界各地不少社會創業者確實傾向採用社會企業這個形式,最主要的原因是它最有能力創造自己的收入及利潤,達至自我延續的作用,而不像其他組織形式,往往要靠捐款、贊助或資助來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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