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法治理想


……法治並非只一個維持治安、有法必依、以法限權的事業。狹義的法治只問行政權力有沒有越界,卻沒有認真關注法律本身的合法性(legitimacy),以及公義(justice)問題。

法治要處理的根本問題是如何把群體生活及當中的權力運用安排得當。法治為人,人的自由和自主才是中心。法治維護自由、平等、公義,目的是保障個人和社會的自主,所以要限制任意權力,確保公共生活---特別是政治生活---循規蹈矩。沒有這些理論和價值的指引,法律容易淪為純粹的管治工具。法律在賢明厚德的統治者手裏,也許還不算太差,甚至會出現治世。可是,落在專權、腐敗的人手中,法律便可能成為侵害個人和社會自由自主的工具。法治的使命就盡量除去這種敗壞,使公共生活按原則和規則進行。

換言之,法治是一種文明秩序,一種讓群居和政治生活變得合理文明的安排。這秩序不是表面的穩定和諧,而是一種建基於原則和價值的公共倫理秩序。法治秩序主要建基於理性(reason),講究邏輯、慎思明辨(critical thinking)。它以規則作為公共生活的規範,遵循程序,限制權力。規則程序的確立使得生活安排可預測,把任意妄為的權力行使機會減至最低,也使個人自由和權利得到最大的保障。這樣,人就可以自主地生活。法治講求公義,形式的(formal)、程序的(procedural)、實體的(substantive)。以此來解決人際的糾紛以及個人和群體之間的衡突。

為了實踐治治的理想,法律制度必須自主,法律也必須具合法性。民主和獨立的可法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獨立使法律運作免受政治及行政干擾,維持法律的自主。多元的社會、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則容許公共商議,民主制度賦予法律合法性。



摘錄自: 吳達明,〈人文法治的理想與教育〉,戴耀廷主編,《法治@教育》,(香港:次文化堂,2013),頁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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